市民劉先生致電黨報熱線:兩年前,我與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隨后便被安排到一家大型電器公司的檢修部門工作。由于編制不歸用工單位,雖然干著同樣的活兒,但我每個月的工資卻只有正式員工的一半。幾天前,我在維修器械的時候,被故障的機器砸到了腳,造成左腳腳趾粉碎性骨折。在醫(yī)院治療期間,工作單位的領導只來看望過一次并送了點慰問金,之后就不提因工致傷的賠償問題了,還說我不是他們單位的正式員工,如果要賠償應該去找勞務派遣公司,我想咨詢下是不是這樣的?
黨報熱線回復:記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像劉先生這種情況,雖然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實際用工單位也存在一定責任,要與派遣公司共同承擔劉先生因傷住院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同時,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第63條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因此,像劉先生這種情況,一直拿著正式員工一半的工資卻干著同樣的活兒,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劉先生傷愈復職后,有權依照新《勞動合同法》向單位提出同工同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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